【課本沒有的歷史】決定台灣居民國籍的兩份文件

文/廖文瑋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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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灣總督府律例案《關於台灣住民的國民分限令》。圖/台灣文獻館
(圖)行政院訓令原有我國國籍之台灣人民一律恢復我國國籍。圖/台灣文獻館

文/廖文瑋

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第五條稱,五月八日條約生效兩年後,割讓領土上的居民應視作日本臣民。依據前約,一八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台灣總督府起草《關於台灣住民的國民分限令》,並於隔年三月發布〈處理手續〉,主要規定台灣住民,即「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以後在台澎有一定住所者」,若在一八九七年五月八日不離開台澎,則獲得日本國籍,成為日本臣民。

將近半個世紀後二戰爆發,隨著日本顯露頹勢,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布《開羅宣言》,其中第三段提到要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發布《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其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投降時,無條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國民政府行政院訓令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台灣人民的國籍視同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光復之日起一併恢復,並在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十條確認。

(本文轉載自「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www.19371949.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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