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宇政台北報導】太陽眼鏡已成流行配件,但挑選須小心。消基會昨天公布「太陽眼鏡標示及UV測試調查」發現,十三件樣品中僅一件清楚標示,高達百分之九十二的樣品標示不合格。消基會要求業者改善,也盼政府立定相關法規確實管理。
消基會在八家眼鏡行抽樣的樣品中,發現五件未標示抗UV(紫外線),但業者卻聲稱產品具有抗UV效果;在五家量販店中,僅一樣未標示。另外,在「抗UV波長範圍」的調查,比較九十九元的眼鏡與一千元的產品竟然相同,但價格卻差十倍。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即使有標示也不一定有抗UV功能,消費者無法自行測試。調查發現,在眼鏡行購買的眼鏡品質較穩定,但消費者還是只能憑標示及業者說詞判斷,因此在標示的管制上希望政府嚴加管制。
消基會醫療糾紛委員會委員林隆光說,購買也應考慮使用場合,配戴適合的眼鏡。灰、褐與綠色鏡片會讓眼睛感到舒適;若配戴不合適的眼鏡,可能導致白內障病變或損傷視網膜。
李鳳翱強調,商品未確實標示涉及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可處二萬至十二萬元罰鍰,盼政府加強稽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