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洛普民調中心公布全球媒體自由度調查,台灣排名第十七,高過法國、西班牙和日本。八成六台灣民眾肯定媒體有高度自由;但台灣是否因此沾沾自喜?
美國排名第十六,但美國公共國際廣播電台的「美國生活」節目,年初播出「揭露富士康血汗工廠」單元,由演員麥克戴西講述「親身見聞」,包括工人中毒、童工關節變形等,日前卻發表聲明,承認許多內容與事實不符。
戴西表示,知道有些內容並非事實,但認為用戲劇手法才有足夠吸引力。台灣也有新聞報導像戲劇,去年有兩家電視台遭重罰。「演員播新聞」與「新聞像戲劇」都是過度新聞自由,無論排名全球第幾,這樣的自由並不光彩。
自由應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有些媒體斷章取義、報導羶色腥新聞,自由度很高,卻不是應有的自由。內政部去年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有「限制媒體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的條款,但經立院朝野協商,改為「若媒體報導內容違反規定,將採取自律機制,由報業公會自行處理。」此舉仍引起報業公會不滿,稱將影響民眾知的權利、悖離客觀報導原則與衝擊新聞自由。
媒體高喊「知的權利」,不表示媒體可恣意作為;媒體的自律或司法的「他律」,也不等於媒體可悖離客觀報導原則。「美國生活」節目的不客觀,就是個自由的反例。
台灣有些報紙以戲劇手法報導新聞,以繪圖呈現犯罪過程。曾有竊車賊自稱看新聞得知某廠牌汽車「很好偷」,便「按照新聞教的方法」,輕鬆連偷三輛。古人訓誨子弟不要「誨淫誨盜」,媒體詳載「偷車手法」實同「誨盜」,台灣的高度新聞自由可自傲嗎?
台灣有媒體偏好「裸體加屍體」,遊走於法律及偷窺名人隱私的灰色地帶,經常被控報導不實、誹謗,成為法院常客。公民團體抗議,指內容膻色腥,侵害人權。該媒體的回應幾乎都是:「報導刊登前,已經過合理查證。」
這種辯詞,類似美國公共國際廣播電台的戴西,他堅持他的做法無可厚非:「我的作品是戲劇的呈現,而非新聞報導。我的錯誤是,同意把戲劇內容放在新聞節目播出。」這種硬拗,台灣常見。
台灣有報紙捏造民調、照片移花接木,被揭穿後,不以為意。有報紙過度報導個人隱私、誹謗他人名譽,被告後,敗訴賠償,仍一犯再犯。為何如此恣意遊走法律邊緣?這要從兩個方面思考,一是被害人心理,二是媒體良心。
針對血汗工廠造假事件,鴻海公司表示不會提告,「否則徒增娛樂效果」。日前一位前電視主播指控某媒體惡意影射,使她名譽受損,要求道歉,並象徵性求償一元。企業息事寧人,前主播求償一元,是人性善良的一面,卻有可能姑息養奸。
膻色腥媒體往往認為,即使報導不實或造假,只要喜歡,廣告賺得回來,被告或賠償都是小事。媒體良心要自律,若失控則需他律。自律與他律都是法治社會所必需的,媒體過度自由可能造成民眾不自由。優質媒體,多報導社會光明面,不必擔心新聞自由被掐住,就如同守法民眾不必擔心自由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