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家庭教育法修正案」,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團體訪視。
筆者認為,修法方向符合教育真義,因為孩子的教養責任不該完全落在學校及教師身上,良好的教養必須家庭與學校共同努力,但近年來,社會將教養責任全加諸學校教育,就連學生每天潔牙的次數,都列入學校訪視項目,明顯已過火,這次修法總算納入家長該負起的教養責任。
不過,正如家長團體認為,修正案內容不切實際,因為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的孩子,多半是家庭、父母有狀況,而且多半是弱勢家庭,強制家長上課並不能解決問題。
其次,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重大違規事件」,且也沒有清楚訂定相關罰則,讓人有做表面工夫的感覺,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家庭教育功能絕不是學校教育能取代,除了期望親師能共同努力,立法也要能顧及實際情況,讓孩子真正能接受良好的教養。
李學(嘉義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