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定稅捐徵收期限只有五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最近與財政部達成共識,擬修法延長「稅捐徵收期」為十五年。
「稅捐徵收期」的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五年,凡逾稅捐徵收期的課稅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均一筆勾銷,政府無權再徵收。但徵收期有一例外規定,即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可不受五年限制。
財政部最近與法務部舉行稅捐徵課聯繫會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認為,目前稅法限制稅捐徵收期間規定為五年,一些催收困難的欠稅案件,往往受限於徵收期限屆滿的因素,不得不註銷。有變相懲罰誠實納稅,卻鼓勵惡意欠稅者的效果,因此建議修法延長「稅捐徵收期」為十五年。
延長徵收期限,從正面角度來看,具有鞏固稅捐徵收權的效果,政府擁有充裕的徵稅時限,有利打擊以惡意手段規避徵收期限的投機行為,對那些不管是故意或非故意欠稅的納稅人來說,徵收期間延長代表一旦欠稅,至少有十五年的時間要面臨被催稅的壓力。
徵收期限太短固然不利政府催收稅款,但是,徵收期限太長,卻也會損及人民權利,一旦稅捐徵收期由目前的五年延長為十五年,企業及民眾要保存課稅資料的期間也將跟著延長,勢將增加保存課稅資料的成本,徵收期間究竟該有多長才合宜?需要主管機關站在民眾與企業的角度合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