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羽跟阿龍結婚六年並與公婆同住,而公婆也非常疼愛小羽。從兩年前起,小倆口常因一些生活細節爭吵,阿龍便開始不在家中過夜,且未給付家用給小羽。阿龍每星期都會回家一次陪爸媽吃飯,卻不會與小羽互動,就算小羽主動與阿龍說話,阿龍也不理睬。小羽不願意再繼續這種生活,向阿龍提出離婚的要求,阿龍卻不願意,小羽想問她是否可以用惡意遺棄訴請離婚?
秀蕊律師詳解:
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現行民法亦設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規定。惟「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意願始為相當。」(八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七八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五款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七三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案例中,小羽與阿龍兩年前因為發生爭吵,阿龍開始不在家過夜,亦未給付家用給小羽,但每星期會回家一次與爸媽吃飯,卻未與小羽互動,雙方的婚姻狀況看起來相當不樂觀,阿龍未與小羽在向來住處履行同居,已違反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依法小羽可訴請阿龍履行同居,惟是否可逕行訴請惡意遺棄離婚,實務上恐有爭議,蓋客觀上雙方雖已逾兩年無同居的事實,但每星期阿龍仍會回到住處,並未失聯或不知去向,尚難確定阿龍主觀上有無拒絕同居之遺棄惡意。又,阿龍雖未支付生活費用,然如小羽尚有工作能力,並非重病、身心障礙等無謀生能力之人,則因尚未構成不能維持生活,亦不得主張惡意遺棄訴請離婚。
如果小羽執意要離婚,可就雙方感情不佳、時有爭吵、長期分居,不給付家庭費用、不理不睬、無法溝通等等,實已構成無法共同生活之事實具體舉證,援引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主張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由法院綜觀雙方婚姻狀態是否已達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客觀標準以決之。但如法院仍認尚無法構成離婚,則小羽須先訴請阿龍履行同居,於判決確定後,如阿龍仍不願履行同居,即得認定有主觀拒絕履行同居之事由,再依惡意遺棄之理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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