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是報稅最後一天,孩子在國外工作,我幫他報稅,利用國稅局所附的金融機構繳款委託書,從我的帳戶扣繳稅款,國稅局卻說,我非孩子申報的扶養親屬,不能從我的帳戶扣錢,我未到可受扶養之年齡,當然不能申報受扶養,而且從九十六到九十八年,連續三年都是這種方式申報,還是照常扣款繳稅,今年為何就不行?
國稅局收稅款,父親代替孩子申報,有何不可?不然孩子出國,難道要他逃稅嗎?
如果是退稅,理所當然要退到當事人帳戶,避免以後發生問題,但既然是繳稅,父親要代繳,卻嫌身分不當,民眾既要繳錢,又要受氣,豈不是刁難?
國稅局要觀念轉一轉、作法轉一轉,民眾繳稅才會繳得更樂意。
洪長源(彰縣二林/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