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 送紅包也有罪

陳忠賢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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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杜絕紅包文化,確保政府公務的適當與公正運作,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法務部所提《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有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有罪,一般稱之「違背職務行賄罪」,但在不違背職務行賄的部分則無罪;此草案若完成立法,未來只要民眾行賄公務人員,無論是否違背職務都有刑責。

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須將「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他或其他人不正當好處,以使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也規定,給予任何官員依其身分作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對草案初審通過表示欣慰,他舉例說,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就可以決定聘任,若老師為了順利取得任教資格送錢給校長,那只有收賄的校長有罪,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連送錢的老師也有刑責。至於會否將年節送禮「一網打盡」,曾勇夫表示,仍得查清送、收間是否有特定目的等具體事證。

參與審查的立委謝國樑則指出,企業主送超級大紅包與民眾送小紅包,仍有相當差異,雖同為有罪,法官卻可視情況判三年或只判罰金;未來則可進一步修法將罰金改為「行賄金額數倍」,以資區別其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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