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未來路邊停車收費標準,將統一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如果停車不到半小時,僅需繳半小時費用。
路邊停車收費的計時標準不盡相同,常讓民眾難以適從。為解決此一問題,立委林建榮等二十八人提案修法,規定路邊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採計時收費者,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通過初審且不須經朝野協商。
交委會召委朱鳳芝指出,修法改以半小時為停車費的計費單位,但仍授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可自行調整計費的單位時間。
不過,交通部次長郭蔡文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但其實暫無修法必要,因為各地停車費不同,例如有地方停一小時只要十元,如果改成半小時計費,只收五元,這樣不利於停車費代繳機制,因此,只要在交通部「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中稍作修改即可。
除路邊停車外,交通部也推動公民營路外停車場收費以三十分鐘為單位,已準備與停車場業者溝通,修改定型化契約,可望明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