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梅為外籍配偶,二十歲時與丈夫阿傑結婚,生下兒子小強後,因阿傑有暴力傾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有一次小梅又被阿傑打傷,向警方報案後,在移民署的保護下在外住了十天,沒想到阿傑將她接回家後,仍持續對她施暴,為了自保,小梅只好選擇帶著小強一走了之。
最近小梅才發現,自己被法院判決與丈夫離婚且監護權歸阿傑所有,原因是她未履行夫妻義務,因此喪失合法居留權,被關進收容所。小梅覺得很不公平,認為阿傑明明沒有盡到為人父的責任,為什麼可以獲得小強的監護權,小梅現在想爭取小強的監護權,她該怎麼做?
秀蕊律師詳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經法院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指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等情況),得依一方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五條第一項參照)。
案例中,小梅在不知情之情形下,經法院判決離婚且小強監護權歸阿傑所有,很有可能係小梅住所(戶籍地)登記與阿傑為同一地點,或法院無從知悉小梅現住地址,致無法送達。實務上,法院依小梅住所(戶籍地)送達起訴狀或開庭通知時,如無人收受送達,得由原告阿傑聲請公示送達,故會有一造辯論判決之情況。由於小梅未到場陳明受暴事實,致法院於訴訟程序中無法查悉真相。
小梅於發現法院判決離婚,且小強監護權歸丈夫所有時,得向法院聲請閱卷或委託律師(如因資力不足,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協助)閱卷,以知悉判決及卷證詳細內容,依具體狀況提出上訴或聲請再審尋求救濟。如已無法救濟,至少應得就阿傑未盡人父之責、有家暴紀錄、不宜監護等情事,另行依法訴請改定監護人,以維護子女利益,避免其陷入家暴陰影。
受暴婦女因不堪暴力,為維護自身生命安全,不得已選擇離家出走時,切記應一併異動自己之戶籍或登記地址,以免發生訴訟文書送達不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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