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高齡化與少子時代的來臨,許多有經濟能力的父母親對於養老與子女照顧,做了生前與死後的信託規畫,其目的在於生前能活得有尊嚴,死後子女生活能得到妥善的照顧。
信託依照生效日期,分為「生前信託」與「遺囑信託」,生前信託就是在生前將財產交付金融機構管理,所得利益做為支付養老等用途;「遺囑信託」則是立遺囑人在遺囑內指定受益人,並載明將全部(或部分)遺產,在信託當事人過世後,於繼承開始時,將財產的利益交付受益人(可能是子女或其他親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遺囑人生前將部分財產已先行交付信託,就不屬於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前提必須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且還須具備許多要件,例如立遺囑人須於遺囑內載明信託意旨、指定受益人、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內須詳列財產項目等。「遺囑信託」的信託財產也須確定,如果遺囑中就財產(遺產)的項目沒有詳細記載,遺囑執行人即無權力。
「遺囑信託」多半是父母親對於過於年幼或無法有效管理財產,或擔心子女的財務處理能力,因此希望藉由「遺囑信託」的規畫,為子女安排一個沒有經濟憂慮的生活環境,做為父母對於子女的關心,從「遺囑信託」的安排,便可以了解為人父母的「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