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明年修法通過,後年實施,貧窮線(最低生活費)提高標準後,接受補助的低收入戶自百分之一點一四,預計改為百分之三點六八,補助門檻降低固然嘉惠「社會邊緣戶」,但貧窮問題並未因修法而改善,仍存在許多漏洞,因此家扶基金會站出來聲明,建議社會救助法應該作更多修正。
台灣現行貧窮線是依據平均消費支出作調整,最低生活費為九千八百二十九元,至民國九十七年大幅修正「社會救助法」後,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部分家庭不動產計算標準、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申請急難救助對象範圍等門檻都已放寬,因此,未來不動產限額由每戶二百六十萬調高至三百萬,地方主管機關也多了救助弱勢的裁量權。
修正草案的重點:改以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最低生活費;將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下的近貧者擴大照顧範圍;各地政府制訂自立脫貧措施,輔導就業。放寬資格包括兄弟姊妹不再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單親家庭中,沒有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或扶養者不計;青少年、身心障礙、高齡者的工作收入改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修改社會救助法,社會邊緣戶是主要受惠的對象,因為過去台灣除了台北市之外,大部分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的認定不只是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即使社會救助法已明文規定,卻還另加「動產與不動產」的門檻,專家指出,甚至還有汽車擁有與否、工作能力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例等限制,使繼承無經濟作用之田地、難以變更之不動產等家庭,不能申請低收入戶證明,生活困苦。
家扶幫助的台灣貧困家庭近二萬一千戶,卻只有一萬二千戶可以得到低收入戶救助資格,有九千戶僅靠民間團體經濟補助和借貸支撐生活,社會救助法保障的是邊緣戶的生存權益,所以應該有更完善的視野,家扶董事長林柏榕提出四點建議供社會參考。
第一,貧窮是動態趨勢,過去長期維持百分之一的救助比例與貧窮真實狀況是不符的,應隨時調查、調整。第二,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未完全考慮各地各區物價民情的差異,社會救助法應改「各地區每人消費的六成」為「各縣市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的六成」計算。第三,放寬門檻亦要加強審查人員的教育訓練。第四,協助低收入戶脫貧自立部分,除北高兩市外,地方政府尚無實際執行方案執行,社會救助不能總是只有中央或大城市做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