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罹患糖尿病截去左腳的前受刑人控訴,他因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六個月,無力繳納罰款被關入台北監獄,入監後右腳傷口感染腫脹,戒護就醫時獄方堅持按規定上腳鐐,導致傷口惡化截肢,原本就只剩下一隻腳的他,進了一趟監獄,卻變成無腳。
看到新聞報導,令人難過,獄方依法行政固然沒錯,但酒駕畢竟不是暴力犯罪,刑期僅六個月,加上受刑人原本已只有一隻腿,不易脫逃,況且右腳腫脹、腳趾變黑壞死,綜合各種考量下,獄方也應該有彈性作法,然而卻認為依法行政很重要,堅持要上腳鐐。
最諷刺的是,前不久才爆出監獄集體收賄,替有錢的大哥辦事,坊間甚至繪聲繪影的說,只要有錢,要什麼都可弄進進監獄,也就是說,入獄服刑,沒錢你就自求多福,有錢則可享福。
受刑人獨腳變無腳,獄方雖是依法行政,但凸顯對監獄受刑人基本人權的尊重不足。
受刑人不全是十惡不赦的重大罪犯,有很多只是因生活無奈、迫不得已,不慎走上錯誤之路,被捕後入獄服刑,就已在為錯誤贖罪,不代表入獄服刑且被褫奪公權的人,連基本人權都被剝奪,就連對戰俘都必須遵守日內瓦公約規定,何況只是因犯錯而暫時被剝奪自由與公民權的同胞。
受刑人的基本人權是要被關心的,畢竟監獄是為了讓犯錯的人出來後,能重新回到社會而設置的矯訓機構,最終是希望還給社會一個有用的人,而不只是隔離受刑人。
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有必要檢討、修正監獄管理制度,除了依法行政外,還應該設計供緊急、特殊狀況彈性調整的規定,才能避免因疑似戒護就醫過程處置不當,所釀成的悲劇。
王謙仁(台北市/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