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官疏失 追訴期過應究責

林奕峰(竹市/退休公務員) |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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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前震驚社會的台中女童遭竹竿性侵案,當年承辦的檢察官和警官記功升遷。但監察院九日公布調查報告,發現有起訴草率、督導不周等疏失,一口氣糾正四機關。

得知被監院糾正,當年承辦此事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雙眼泛紅,認為不該拿個案「踐踏」他。但這場官司中,苦主輸掉生命,被告輸掉青春及名譽,司法輸了公信,人民輸掉對正義的信心,確有值得省思之處。

監院報告就指出,劉家芳明知本案為社會矚目之重大刑案,卻未到現場勘驗。但本案已過了公懲法規定的十年懲戒追訴期,監院只能糾正相關機關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卻沒有人需為缺失負責。

劉家芳說他無愧於心,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讓犯錯之人受應有的處罰,本就是司法當為之事。即使公懲法的十年懲戒追訴期已過,無法彈劾失職者,但有功記功,有過也要記過吧?否則糾正機關單位跟「打牆壁」有什麼差別,到底能起多少改進作用,令人懷疑!林奕峰(竹市/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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