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但這項立意保護個人資料不致被不當使用、影響民眾隱私的修法案,卻引起軒然大波。因為,修法內容不但大幅限縮新聞自由,而且可能讓廣大民眾不自覺中觸犯刑責。這樣的修法方向,有改正的必要。
這次個資法修訂最大的爭議是,一旦修法通過並在一年後開始執行,屆時媒體爆料之前,都要先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報導。修法之所以有這樣的規範,從好的方面看,目前各種無關公眾利益的扒糞、八卦、緋聞式的爆料將被大幅限制,寶貴的頻道資源和新聞版面可以做更有益的利用。
但如果個資法按目前方向修訂,更大的問題是,它將嚴格限制一切不利當事人的報導,後果難以想像。例如,掀起高捷弊案的那張濟州島賭博照片,就要先詢問當事人是否可以刊登;立委對扁家弊案的揭弊爆料,也要先徵求陳水扁全家同意。試問,這樣還需要國會、媒體監督嗎?
狗仔隊固然報導了許多無聊、低俗的消息,但在報導政治人物的緋聞時,也讓人看到其偽善的一面;報導豪門婚姻糾紛時,讓平民百姓見證了金錢買不到幸福與快樂;報導企業的巧取豪奪時,同時是發揮了維護社會正義與公益的基本功能。如果個資法修正通過,這一切都將自媒體上消失。
由於個資法限制對象從公務機關、學校、媒體、徵信業等相關單位與行業,不只新聞自由大開倒車,竟然也包括了對「個人」的限制。拍下親人、朋友之間的合照或相關寫下相關文章,如果要上網放在個人的部落格,也要先取得每一個人的同意。否則,一旦日後親情生變、朋友反目,就會變成對薄公堂的證物,這會對民眾的生活習慣造成多大的影響,立委諸公顯然缺乏深思。
不只學者、媒體批評這是新聞自由倒退,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都大感愕然。但按目前的發展,立法院不準備復議、行政院也無意提覆議。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反應,不難理解;政治人物正是媒體強力監督的對象,但今後個資法賦予他們「新聞審查」的權力,政治人物當然舉雙手贊成,反對修改。但在民眾看來,這是公然不知利益迴避,視憲法有關新聞自由的保障於無物。
而更離譜的是,提出修正草案的法務部表示,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修法,是因為台灣人權會反對媒體適用免責條款。如果此說屬實,這將是對維護人權最大的諷刺!
民主精神最寶貴的特色在於,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見,但必須尊重你說話的自由;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基石是,相信人民有自我選擇、判斷的能力。但由個資法目前修法內容看來,這兩者都將受到嚴重侵害。根據國際組織「自由之家」的人權評等,去年已經因政府對媒體管制的壓力升高,台灣的民主程度評等呈倒退走勢。若行政院再不設法補救個資法修正的不當
;強調人權、自由的馬政府將再度令人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