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會糾儀長vs.「擂台賽」裁判

 |20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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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肢體衝突事件一再上演,馬總統日前批評在野黨「為批評而批評」,不但使議事空轉,甚且包圍主席台,大打出手,有損國家形象。

立委丁守中曾提案修法,賦予議長動用警察權,但未能取得共識;前駐美代表陳錫蕃數年前曾倡議,比照美國國會增設「糾儀長」(Sergeant at Arms)。日前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再提此議,引起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重視,指示智庫研議。消息傳開,民進黨立院黨團強烈反對,從爭權奪利解讀;黨團總召蔡同榮甚至表示,他在美國那麼久,沒聽過有什麼「糾儀長」,也反對立法院動用警察權。

在美國待過而未聽聞「糾儀長」,不妨冷靜下來看看實際的情況。美國參眾兩院各設有糾儀長,為執法首長,維持議場的秩序與安全,指揮國會警察,處理例行警務工作。參眾兩院主席的裁決除非被推翻,必須遵守,並由糾儀長執行;糾儀長可動用國會警察大隊,協助執行主席裁示。

民主政治本是良性競爭,暴力衝突則將惡性循環,有違民主法治。糾儀長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為維護國會議事秩序,被授權逮捕或拘留違反國會規範的人,對象不僅是國會議員,還包括美國總統。

美國的國會議員儘管有意見之爭,但多彼此尊重,嚴守議事規範;爭吵、打架已絕跡多年。而在台灣就算設立有糾儀長制度,席次較少的民進黨勢必反對到底。國民黨如欲強行闖關,恐怕還是要先打一架,諷刺至極。

國會以數人頭代替打人頭,是童叟皆知的常識。國會的多數黨或少數黨,是人民以選票決定的結果,少數就應服從多數,這也是常識。但作為國會少數黨的民進黨違背規則,意欲以「打人頭代替數人頭」,顯然違反民主常軌。

立法院法案堆積如山,對於不合理的立法,少數黨自應發聲,如多數黨利用席次優勢傲慢、無理強渡關山,確是「多數暴力」;但綠營一再杯葛議事進行,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也是一種「少數暴力」。

不論何種暴力,若有了糾儀長制度,短期能維持國會秩序;長期則民眾透過此制度,看清各政黨本質,可透過選舉給政黨、國會議員教訓;透過選舉,讓政黨輪替,無須大動干戈。民主先進國家議事成熟、國會議員自重,糾儀長制度多是備而不用。反觀國內,國會肢體衝突是結構性問題,光靠「糾儀長」難以解決。事實上,目前立法院也有駐衛警,問題是立法院長動用警察權與否。否則即使完成修法,不使用也是徒然。從以往立委的表現看,恐也沒人在乎糾儀長。

揖讓而升的民主制度,到了台灣扭曲變形。在台灣,國會肢體衝突已是家常便飯,原本該維持秩序的「糾儀長」,若真設立,極可能成為「擂台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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