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會救助法》提案,將「貧窮線」定義由「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調整為「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並首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社會救助法範圍,預估有近二十四萬人受惠。
「平均消費支出」與「可支配所得」有不同的社會認知、計算基礎,前者是依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計算,但若該區住太多富人,會使該區消費平均數拉高,使得貧窮線過高,不利窮人爭取補助。
可支配所得指的是「實際收到的所得」,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其定義如下:「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非消費支出」。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
「貧窮線」指的是「每個月收入只有公定最低生活費以下」的人口。根據內政部每年認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各個都市依生活水準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在台灣,窮人愈來愈多,十年間增加九萬人落入貧窮線之下。
但不要以為沒有收入或微薄低收入者,才是貧窮者,才是生活於貧窮線之下者。當前社會,更多人雖然有工作,所得標準也在貧窮線之上,卻因為入不敷出,又無法請領政府社會救助補貼,而成為賣力工作得要死,卻只能或不能溫飽的「貧窮工作人」。
這些入不敷出的家庭,並不是他們去購買昂貴消費品,或奢侈生活,而多的是家人罹患長期重病,需要化療、洗腎、精神障礙患者,或一家多人患有多項疾病者,卻只靠一人謀生,甚至只靠政府的老人救濟金生活者,可說是貧窮線之下的貧窮線了。
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一是,若家庭總收入除以人口數,算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在貧窮線標準以下為低收入戶;二是,地方政府訂出的動產與不動產標準,若財產在此一標準以下為低收入戶。
依標準規定,離婚的夫妻一方(譬如丈夫)有房屋或收入,而另一方(譬如妻子)沒有,若其中一方不給贍養費,則另一方即使生活困頓也無法請領補助。
又過去戶內總人口,把嫁出去的女兒也算在戶內,若女兒嫁入豪門,將可能使娘家不符合低收入戶。但以豪門舉例,太不符事實;平實而言,即使女兒嫁出去,對方仍是中低收入戶,卻有動產(微薄薪資)與不動產(破爛房屋),則娘家不但喪失中低收入戶資格,女兒也恐無法濟助娘家。
這次修法,可由申請戶及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計入嫁出的女兒。可以說是一項顧及社會實際層面、務實的作法。但近十年來,薪資所得經物價指數平減後,多數受僱者的所得其實都是負數成長,所以貧窮線如何定義其實無關宏旨,人民關心的是:「我如何不掉入貧窮線之下?」
目前除了少數豪富、投機者與所謂的「肥貓」外,幾乎所有人的所得都下降,窮人變多了,國內消費力道也跟著弱了。這才是真正他們感受強烈的,政府要如何找回民意支持度,其實不必打高空,讓多數人溫飽有餘,至少已作對一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