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報導,聯合國將在二○○九年接受海洋法公約締約國的主張,將二百浬以外的「大陸礁層」列為國土的範圍,屆時,「大陸礁層」延伸的重疊領域將引發國土延伸爭議。
「大陸礁層」又稱大陸棚或大陸架,即國家陸地領土或島嶼在海底自然延伸的海床及底土區域,法律上,國家對這種海底區域享有主權權利,可以進行探測與開採天然資源。
「大陸礁層」管轄權,始自美國杜魯門總統在一九四五年提出倡導,當時泛指公海下緊鄰美國海岸的大陸礁層海底和底土,沒有言明特定範圍。一九五八年的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以兩種標準界定大陸礁層外緣:一、礁層上海水深度達二百公尺;二、開發該礁層天然資源的可能性。
之後,歷經國際冗長研擬,一九八二年簽訂、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將國家管轄的大陸礁層外緣擴展到陸地領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全部。
台灣海峽兩岸都認同大陸礁層制度,堅持自然延伸原則,並同樣主張適用東海和南海。但台灣非聯合國成員,在中、日、韓積極擴張「藍色國土」的大動作下,台灣海域將有逐漸被鄰近國家「自然」吞併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