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秘書處,對台灣的競爭政策提出一項重要建言,建議台灣引進「寬恕制度」來規範台灣企業的聯合行為。
台灣企業的經營曾發生過多起聯合哄抬物價與聯合壟斷行為,但主管機關常苦於無證據可罰,因此主管機關若能給予參與聯合行為的企業,提出密告者不予追究責任的承諾,將有助於主管機關的調查,並有效遏止聯合行為發生。
所謂「寬恕制度」,就是指涉嫌聯合行為的事業,願意協助主管機關調查,主動提供事證協助破案,主管機關可以給予減輕罰則或免責的一種制度,這也就是一般所習稱的「窩裡反條款」。
「寬恕制度」的施行,不僅可節省行政機關調查成本與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同時有利於主管機關對聯合行為的調查實務,防止危害繼續擴大,對意圖從事聯合行為的事業,也可收防範及嚇阻之效。台灣目前行政法制中,並無「寬恕制度」相關規範,公平會因而參考各國「寬恕政策」要旨,及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有關「污點證人」規定,在公平法修正時,納入「寬恕條款」。
做生意在追求利潤,但以聯合行為控制價格,以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則不可取。因此「寬恕制度」雖在防止不法交易行為,但最終目的,還是期盼企業經營者能尊守「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