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獨立性 NGO服務更完備

李祖翔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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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天災人禍,非政府組織(NGO,又稱非營利組織)的功能就成為社會矚目焦點,不屬於政府主導的非官方團體沒有官僚捆綁,沒有層層體系,沒有繁瑣的公文來往…,動作比政府機動而彈性,時效掌握比政府快速。但不可否認,政府單位掌握的資源與動能是民間難以匹敵,因此兩者關係應是合作而不是對立。所謂合則兩利,不合則相互牽扯,受害還是民眾。本周公益版介紹NGO與政府間的微妙關係。

公、民席次比例是關鍵 領域多元 彌補政府不足 災後重建角色重

無論在救難、物援還是關懷貧童的場合,只要與弱勢或全民福利有關,就有非營利組織存在,弱勢族群對社福人員也比較放心,尤其在八八水災重建過程中,像宗教團體、環保屋搭建義工、協助災民爭取權益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各類協會,明顯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募款規定和與政府角色的差別上卻令人疑惑。

「收容中心這麼舒適,為什麼要搬到軍營?」八八水患災民有如此不解聲浪,畢竟NGO做得這麼好,政府為什麼要追究應負責任,而把對災民最好的措施置換?民間團體認為,政府該做的是整合資訊,規畫大方針,不是接手NGO的後續服務,否則針對災民安置所募的善款不也失去使用對象?

NGO所以具備專業,且服務不該與政府重疊,在於NGO擁有社會慈善、文化教育、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經濟發展、文化藝術、新聞事業、農業發展等性質,並以彌補政府功能不足而存在,NGO還須符合「服務不受政府支配」、「盈餘不分給員工及董事」、「運用義工」、「財務自主」與「捐受款雙方享節稅優惠」,以及「向內政部登記立案」等原則。

但宗教團體在「公益勸募條例」和「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線上系統」中卻榜上無名,只納入社福團體,更附註宗教團體若能證明宗教行為就能募款,規範複雜且混淆;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主任呂朝賢表示,具體來說,NGO是以創造社會公益為使命、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對民間來說,宗教團體也是NGO,而只要是NGO,服務就不該由官方主導或有所重疊。

呂朝賢也認為,政府訂定的公益勸募條例是站在官方角度看民間捐款,但民間團體把服務弱勢看得比法規重,未必希望受限制;最近司改會替法律扶助基金會發聲,反對官方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得到許多NGO支持,原因是,儘管NGO有所謂官方成立如海基會、青輔會、法扶會,和民間成立如兒盟、心路基金會等兩類,前者固然打破原有非公部門的特性,卻還是能從董事比例分辨角色定位。

「董事會的官方董事若超過二分之一就不算民間團體NGO,因為喪失自主性與獨立性,服務由官方主導。」呂朝賢說,民間董事過半,又有具體公益行為,才是真正站在人民角度發聲的NGO;NGO和政府相輔相成,非事事針鋒相對,社會也應有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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