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傷害救濟 最高獲兩百萬補償

 |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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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醫療糾紛愈來愈多,衛生署醫事處研擬的「醫療傷害救濟法」,若病患因手術、生產或麻醉產生無法預期的傷害,以致殘障、死亡,不管醫師是否有疏失,最高可獲得新台幣兩百萬元補償。

不過,整形、抽脂這類無醫療必要的手術及麻醉,不在救濟範圍內。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今天將邀集醫界、法界專家及消費者團體開會溝通,預估新會期開議,草案就會送進立法院。

衛生署每年受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約有四百五十件到五百件,這只是浮出檯面的數字,衛生署長葉金川曾坦言,私下和解的還有一大堆。

但衛生署受理的醫療糾紛鑑定案件裡,只有兩成起訴。石崇良說,醫療過程本就有一定風險,一旦發生傷害,不管是精神或金錢,對病家都是很大的負擔,多年的訴訟對醫師也是折磨。

衛生署原本規畫先從生產開始試辦,但手術造成的不可預期傷害比產科更多,醫療糾紛案件裡,也以外科高居首位,於是決定擴大救濟範圍,只要手術、麻醉及生產所導致的不可預期傷害,都可申請救濟。

石崇良舉例,術後傷口感染導致患者死亡、障礙等,屬於救濟範圍,但若術後併發肺炎,或因導尿管併發敗血症,無法申請救濟。

石崇良說,患者或病家須在自知有損害發生起一年內,或就醫行為發生起七年內申請救濟,由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在領取補償金前,民眾有權反悔,改走司法途徑,不過,補償金到手,就不能再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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