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日前提出勞保條例修正案,最主要的是,因應未來少子化和高齡化的人口結構,及保障勞保基金不至於破產,最快從明年起調高投保費率,而且採機動方式;此外,勞保的老年、殘障、遺屬給付要採年金制。
若從勞保基金的財務安全,和勞工老年生活保障而論,此一修法方向基本上是正確的,可是進一步觀察,可能實情並非如此,因為從勞委會公布的規畫中,老年給付年金制是投保滿一年換算成百分之一的給付,所以用目前最高投保薪資四萬兩千元為標準,認定投保三十年可月領一萬兩千六百元,這合理、有基本保障嗎?
目前平均勞保投保薪資是兩萬六千元,而在全球化和勞務外移至低薪國家下,台灣勞工薪資未來不太可能大幅成長,況且目前有不少勞工五十歲,或不到五十歲就被迫離開職場,未來勞工能否工作三十年不無疑問。
從這些實際就業情況來分析,能領老年月退一萬兩千六百元的勞工只是少數,就算真的領到,也和軍公教的所得替代率八、九成相比,有天壤之別。
而且,要領如此少的給付,可能還得到達一定的年齡標準,這如何能使老有所終和保障?更別忘了,台灣有些勞力和高危險性勞工,在餘命有限下可能領都領不到呢。
目前的勞保老年給付計算方式是,滿一年發一個月投保薪資,超過十五年每滿一年發兩個月,如用套用這種隨著投保年資增長的給付標準,那勞委會該修正的老年等年金給付,應是給付的百分比隨投保年資逐步上調,例如前幾年年資換算成百分之一年金給付,若干年後是百分之二,最後是百分三或四,才會使勞工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