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貴版二十三日的「再告下去,誰敢幫助玻璃娃娃?」一文,見解精闢、言之在理,筆者深有同感。
「玻璃娃娃」案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討論,當然是見仁見智,筆者就不必多作解釋,但筆者認為,類似的案子凸顯國人愈來愈偏向「好訟」,使法院與法官為瑣碎案件羈絆,司法資源有浪費之虞,難道「循司法途徑解決」是唯一且不得已的解決方法嗎?
法律是人們生活必須遵守的共同規範,案件的個別情況繁多,故法律只能作一般、概括性的文字敘述,至於如何適用個別案件,有賴法官審酌條文的文義解釋,及最高法院頒布的判例,加上不同案件的特別考量,形成心證後,作出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判決。
而隨著民智大開,大多數的人都懂得利用所謂的「審級制度」,在未逾越法定不變期間的時限內,採取「抗告」或「上訴」手段,積極保障自身的訴訟權益。
所以,「玻璃娃娃」家屬堅持上訴,於法當然是有權利,沒人能阻擋,即使法官曾曉諭是否有和解的空間,但只要家屬堅持,上訴依然成立,可是真的只有「對簿公堂」,才能消弭紛爭嗎?我們過去引以為傲的「寬恕與包容」傳統儒家思想,到那裡去了?以前我們腦海中對西方國家,多半存有善於興訟的印象,沒想到以重視仁義道德自居的我們,如今好訟的程度竟不輸西方人。
「玻璃娃娃」案絕對是個悲劇和意外,沒有人願意發生這樣的事情,逝者已矣,活著的人還執意興訟,恐怕並不是很好的解決之道,也會讓社會大眾產生「好心沒好報」的極度負面印象,使得原本已夠冷漠無情的工商社會,變得更加寒冷。希望「玻璃娃娃」家屬放下怨恨,將心中的痛昇華為愛,否則就算二審勝訴,遺憾還是永遠不會消失,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