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多年前的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日前高等法院更十審判決,主嫌邱和順被判處死刑,還可以上訴最高法院,距全案定讞仍遙遙無期。昨天報載,發生於民國六十八年的一銀押匯案,二十八年後才無罪定讞。
法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除了陸正案主嫌邱和順聆聽更十審判決後,大罵「爛司法」外,陸正的父親亦備感無奈;而一銀押匯案的三名行員更經歷更十二審、二十七個級及一百零七位法官審理,由壯年就「流浪法庭」到白髮蒼蒼,難怪調查的監察委員都譴責「罔顧司法人權、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
問題出在我國的司法訴訟,先前既未厲行交互詰問制,縱使目前還是半弔子,真相在一、二審始終曖昧不明,縱使經過審判程序也不夠嚴謹,其中頗多商榷之處。
正因如此,最高法院以法律審地位,無法審理事實的理由,每每以高等法院審理疏忽,未能查證清楚相關事證,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不但浪費時間,而且隨著年代久遠,真相更加難明,無從究辦。
如果能在第一審,就將所有事證查清楚,就不會衍生後續一連串困擾。筆者曾參與新加坡仲裁案,雙方當事人皆把相關事證,當作呈堂證據,讓三位仲裁人隨時驗證,凡經過此種嚴謹程序,就沒有遺漏之處。
所以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司法審理粗糙,法院每次開庭問案的時間不足,判決當然掛一漏萬,下級審沒有善盡把關責任,然後再把困難丟給上級審,極不負責任。
而最高法院則以「發回」為能事,而人民淪為最大的輸家,卻沒有救濟途徑,司法麻痺莫過於此。
朱劍知(台北市/法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