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階警官調動引發批評,警察敘獎浮濫也遭外界抨擊,中央主管部會研議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筆者曾為警察獎懲業務承辦人員,就「敘獎」改進作法提出建議。
首先,增訂警察人員升遷制度採計功獎的上限。一般公務人員的升遷,均採記一定年限(或績分上限)的功獎,但警察人員無此限制,實為少數人員極力索獎的淵藪,若不釜底抽薪,難以杜絕。
其次,應明定凡業務職掌範圍內一律不得敘獎。警察逮小偷、強盜是份內工作,但目前這類案件破案、交通員警交通管理、資訊部門資訊管理、採購部門採購管理等,皆拿來要求敘獎,實屬荒謬,應廢除。
再者,為免多重得利,明示凡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可完成,或加班但已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及須出差已領差旅費者,應免再申請敘獎。此外,一項業務開始之初或許有困難度,要求敘獎無可厚非,但形成例行業務後,就不應再求功獎。
筆者另外建議,主管當局應以全國各警察局為評比單位,盡可能將各項評比績效,回歸年終考績甲等比例的高低,再佐以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如破案率、轄區民眾滿意度等),決定相關人員考評績效,以減少可乘之機。
警察的辛勞有目共睹,筆者毋寧相信是現行功獎制度偏差形成歷史共業,導致少數人不得不千方百計搶敘獎,甚至發生嫌棄功獎太少而抗調新職,寧受處分的後遺症。雖然有人認為「無敘獎無治安」,但制定可長可久、並可消弭趨易避難(如將重心放在瀏覽網路取締色情等簡易案類)的敘獎制度,用考核方式淘汰怠職人員,實為當務之急,如此才能治安好。
沈真芬(高雄市/公務人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