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降低籌組產業控股公司阻力,協助中小企業集體作戰,進軍國際市場。行政院會昨拍板《企業併購法》草案,企業股東在股份轉換成立控股公司時,可選擇延後課稅,減輕即期稅負,藉此提升企業整併意願。不過該租稅措施設有落日條款,自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適用,並排除關係企業。
行政院昨通過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共同提出的《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排除現行稅制企業成立控股公司時,股東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恐面臨即時課稅,而形成的併購阻礙。
此次草案也明定產業控股公司通報義務。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的收購公司,應於被收購公司股東實際轉讓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
草案並設定防弊機制,規範產業控股公司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股東股票轉讓資料;若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責令補報未補報者,可罰10萬元至100萬元。
行政院會昨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經費上限匡列600億元,全數舉債支應,包括農業設施101億元、電力系統110億元、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3億元、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3億元、家園及公共設施48億元、水利設施111億元、道路及交通89億元、環境衛生復原15億元、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89億元等。
據行政院規畫,600億元特別預算,114、115及116年度分別編列191億元、316億元、9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