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微水力發電 萌芽阻力多

文/吳心萍、劉如意 |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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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宜蘭的安農溪,設置900W水力機組,電力足夠供社區使用。圖/唐偉傑
文化大學團隊在士林區磺溪上游預定推動小型水利站,卻因市府與部會橫向協調不足而卡關,顯見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在小型社區水利發電上仍有所不足。圖/文化大學共創光明頂團隊
苗栗公館的福基社區因地制宜想發展小型水力發電,農水署執意採公開招標制度,未顧及地方感受與公民參與的的精神。圖/農水署
台灣各處皆有已建置完善的水圳。圖為圓山溪1號河水堰。圖/農水署
台電公司在南投東光社區向天圳設置小型水力發電,因效能不足遭棄用。社區有意願接手協助社區發電,台電卻不願釋出水權。圖/吳心萍
桃園圓山溪1號河水堰,善用石門水庫水源,及降雨的河川回歸水。圖/農水署
彰化八堡圳建置完善,既保有生態也具發電潛力。圖/農水署

文/吳心萍、劉如意

台灣多山、多雨,曾有統計顯示,台灣的水力發電潛力達12G,且與民眾、社區及農村(農林漁牧業)息息相關的灌溉用渠道──水圳,更是其中的主力。

以社區為主體發展的水力發電,可以使用灌溉用圳路渠道等既有設施,由於原本即已規畫建置,無需額外興建硬體,也能夠維持圳路河道既有功能與生態環境,一般稱作「微水力」公民電廠。

這類公民電廠案,一般從構思、設計到實踐都由社區主導,也就是由社區民眾規畫出資,發電收益用於經營在地的電廠,可避免破壞農漁村、農漁產業與地景問題,而且發電收益,可回饋社區發展。

然而,目前想發展微水力的社區,實際執行上有著重重障礙。幾個失敗案例,如:陽明山磺溪、南投縣魚池鄉東光社區等案,難以取得水權與土地使用;苗栗穿龍圳案,在地居民競爭不過得標的外地廠商……在在點出目前發展「微水力」的重重問題。

1. 類型亟待分類及定義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定義,台灣的「小」水力是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

也就是機組裝置容量在二萬瓩(20MW)以下,就屬於「小」水力。然而對比太陽能發電,最小的躉購級距是10KW(10瓩,換算屋頂面積大約為30坪),就知道我國定義的「小」水力,其實一點都不「小」。

也就是說,一般提到的「微」水力,往往是裝置容量以KW(瓩/1000瓦)計,所獲電量大概都只有數十瓦、甚至個位數。以東光社區為例,社區想像的微水力發電,是以一部發電機30KW來思考。

許多農村利用水圳,能開發的規模才10KW不到,卻被放在同一個二萬瓩以下的「小」水力的級距與思維裡。顯見台灣缺乏對小水力、微水力的分類、定義及現況了解,對於以社區為主體發展的微水力公民電廠,將難以有對應的協助機制。

2. 躉購級距應更為細緻

以2024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來看,小水力發電躉購分為三個級距,分別是1瓩~500瓩,一度電為4.8936元;500瓩~2000瓩,一度電為4.2285元;2000瓩~2萬瓩,一度電為2.8599元。台灣微水力發電,幾乎少有跨越第二級。

也就是說,社區或住家太陽能屋頂最小費率約每度5.7元,回本約需9~11年,而小型水力發電,回本時間比太陽光電更久,一般多在10年以上,施作困難度較高者,20年都未必能夠回本。現有躉購費率誘因不足,應該要提升費率,同時增加更小的級距,作為社區發展微水力的誘因。

以日本為例,針對中小水力的躉購費率分為兩類,分別是安裝全新設備以及現有引水利用型,各分成三個級距,分別是:200KW以下,每度34日元(相當於台幣7.5元);0.2~1MW(1000瓩);1MW~30MW。不但躉購電價細切分到200KW以下,2022年起更根據電力批發市場的銷售價格,來訂定合理躉購價格。

3. 缺乏全水文統整訊息

此外,台灣的社區若要做微水力發電,前期需要自己做足功課。我們拜訪的社區、團隊紛紛表示,並非各地的河川局都願意提供水位、水量等資料,有的社區甚至要想方設法自行測量。

微水力發電前的流量評估是關鍵,關乎是否有發展的潛力、推估機組與防洪的需求;但流量等水文資料是計算分潤的基礎;評估經濟效益的指標也需要水文資料來轉換。不過目前水文資料似乎不易從公部門取得。

經濟部水利署2023年盤點了全台小水力開發潛能地區,包括河川小水力潛能地點47處及2處灌溉渠道地點;另有農水署盤點共27處,但皆是20MW以上、且需要與建大型設施、影響環境甚巨、需要環評的潛力地點,均非本文強調的水力發展型態,顯示微水力場址目前缺乏盤點依據。此外,其他部會是否也有水圳或水權的所有權(例如台電),似乎也應該全面進行盤點。

日本國土交通省(相當於台灣交通部)設立「小水力發電諮詢窗口」,並簡化相關申請程序、降低申請費用,以促進河川資源的利用,提供小水力開發所需之各項資訊。

日本政府也統一調查評估各地小水力發電裝置之發電量,並透過2016年實施的「土地改良長期計畫」,將灌溉設施設置小水力發電裝置的利用率,提升至30%以上,帶領各地方單位協助促進小型水力發電發展。

需要政府多協調協助

據推估,全台的農業渠道的小水力潛力可達560MW,這些豐沛且不傷害社區、生態的綠能資源,應該要讓社區有發展的權利。建議農水署設計更友善社區主導、經營農圳微水力的計畫,讓農村可以透過微水力公民電廠,有更多活絡經濟的可能。

其中,在圳路水權的招標設計上,建議農水署應該從一開始招標的規則、評選項目及比重等設計,至少讓公民參與的指標至少要占60%以上。也可設計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水力免透過招標,用更友善社區參與的其他機制參與。而河流等的水權,則應該透過跨局處、部會整合,才能讓台灣豐沛的水力廣泛被農村、社區應用。

以小水力來發展公民電廠有幾項優點,首先,利用既有的水圳、圳路設施來發電,不會有大規模的開發行為;且通常為在地社區熟悉、共同的日常生活經驗,容易凝聚共感;畢竟水流動的性質是跨區域的。

台灣目前小水力公民電廠發展正萌芽中,未來, 如何突破水權難取得、法規不友善等困境?農水署如何制定水權認定與使用的跨部會協調機制,將是關鍵第一步;後續是否有足夠誘因與協助,包括資金、行政協助、輔導團隊、友善社區的參與機制設計、小水力發展潛力與指南等制度完善,會是社區小水力公民電廠發展的關鍵基礎。

(本文作者吳心萍,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資深主任;劉如意,為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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