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南市三級古蹟法華寺,因未經報准就整修神龕及牆面,被市府文化觀光處勒令停工,並將董事長函送法辦,成為台南市第一個違反文資法的古蹟單位。
文化資產是指先民遺留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建物、景觀、器物及生活行為,它是歷史傳統的具體記憶,也是人民對民族文化的認同體,世界各國無不列為基本的文化政策,成立專責機關來推動。我國在一九八二年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經過多年推廣,文化資產逐漸成為全民關注的課題,然時至今日,文化資產保存的爭議仍迭有所聞,其中的問題值得重視。
依文資法的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方式。」
為確保古蹟的風貌,規定本無可厚非,但過程甚為繁複,第一階段的修復計畫須包括文獻蒐集、修復沿革考證、現況調查等,第二階段為規畫設計,第三階段為施工及監造,並須製作工作報告書;每一階段皆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致修復期至少都在三年以上,超過五年者更不乏其例。
而且,古蹟修復的勞務主持人,須為建築師或大專教師,並具修復經驗及相關著作,而施工廠商及工地主任、匠師等,亦有嚴格的資格限制,以致古蹟單位常陷入找不到合格修復者的窘境。
此外,修復的經費龐大,除非有民間企業贊助,一般古蹟單位大都無力負擔,而政府又規定私有古蹟須自籌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為寺廟更須自籌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在耗時、繁雜、缺人、缺錢困境下,難怪法華寺會發出「頗感無奈,還不如放棄古蹟之名」的感嘆。
文化資產保存是在建立民族文化的認同,政府與民間皆責無旁貸,政府如能簡化流程、專業協助、培養人才及補助經費,相信民間會更有意願與政府合作。
謝貴文(高雄市/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