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慈濟大愛」認為「大愛計程車」的名稱與該單位名稱有雷同處,容易造成大眾混淆,因而要求經濟部撤銷大愛計程車的商標權;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商標權應給有全球知名度的慈濟大愛,判大愛計程車敗訴。
商標權的認定相信有法律規定,只是我不解,此案例一開,那大而有知名度的公司,都可要求其他產業的同名公司放棄名稱,訴訟將不斷;而且今天法官以名度高低將大愛判給慈濟,那麼將來其他產業有公司的國際知名度超過慈濟大愛時,行政法院是否會再將大愛判給別人?
此外,慈濟大愛的作法讓我困惑。相信是慈濟在維護權益,但「大愛」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需要被分享推廣的,不是只有某個單位才有資格代言、推展「大愛」,標榜大愛精神的慈濟,為什麼要獨占?特別是,大愛計程車並沒有打著大愛的招牌招搖撞騙,或做出有損「大愛」精神的惡事,慈濟的作法卻傷害了大愛計程車全體人員,豈是「大愛」的作為?和更多擁有「大愛」精神的產業、團體、公司分享「大愛」,不是很好嗎?
王乾任(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