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景氣不佳,薪資優渥、福利比照公務員的國營事業及公股民營事業招考,反應十分熱烈,錄取率幾乎都只有百分之一點多,競爭之激烈不亞於國家公務員考試,難免引起犯罪集團覬覦。
日前警方在高雄與台北,分別查獲十五人的考試舞弊集團,以五十萬至七十五萬元不等代價,介入台銀及中鋼招考。涉嫌考試舞弊的主謀陳姓男子,早已有類似護航舞弊的前科,但因法律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目前刑法第一三七條雖訂有「妨害考試罪」,但構成要件僅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換言之,包括大學指考或是公營事業的招募新進人員,都因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使人贓俱獲、罪證明確,也不受刑法的拘束,陳嫌就是看準了法律規定的疏漏,一再犯案,嚴重破壞考試應有的公平。
其實法律學界和司法實務上,早就建議修正刑法第一三七條,將類似台銀或中鋼等大型事業的人員招考,納入範圍,可惜沒有獲得重視。
筆者認為,基於考試的公平性,刑法第一三七條確實有修正的必要,不但要依法處罰主謀及共犯,更應該仿照公務員瀆職罪的立法精神,將舞弊考生也納入處罰範圍,畢竟這些可能被錄取的考生,將來要在國營事業或已民營但實質上仍屬公營的事業任職,操守相當重要,若連考試都用錢買槍手舞弊,未來如何當一個盡職的員工?希望法務部盡快提出修正案,交由立法院審議三讀。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