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警方連續抓到某大學碩、博士生網路援交,有人被起訴,有人遭函送,學生在網路上撻伐,指控警方釣魚式辦案、誘人於罪、搞文字獄,學校也不打算立即用校規處罰被告學生,要等法院審理定讞後再斟酌處理。
這是警方辦案重量不重質引起的反彈,情色犯罪樣態那麼多,警方的針對性未免失衡。
兩名碩、博士生用援交的相關詞上網交友,動機不外好奇、金錢與刺激,未必會發展出援交事實,但蓄意執法的網路女警,運用查案技巧,逐步誘兩人深入,製造出援交行為,再亮出身分抓人,事後一名女警還論斷男人本「色」,顯示抓之有理。
不論這是警方機會型釣魚抓人,還是創造型釣魚抓人,都先主觀認定涉案人有意援交,但如果涉案人本是處於可有可無之間,遭女警誘惑而顯現援交行為致被逮,那不是冤枉嗎?換一個角度看,如果這兩名學生是在網上與非警方人員媒合成援交行為,警方是站在客觀執法位置蒐證抓人,當然就不會有釣魚式辦案、誘人於罪、搞文字獄的批評了。
警方偽裝尋芳客上網抓援交,所費力氣不多,但同樣有績效,但網上的援交色情,對社會秩序、治安的負面影響,比起酒店、色情小吃店、應召站等實在渺小太多了,應召站等色情組織犯罪,牽連的是跨國販賣人口、黑幫、走私、貪瀆、警紀等重大犯罪,惡質程度遠超過援交,不是更應該用力查辦嗎?
網路援交違反公序良俗,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理該查辦,但同樣是援交惡質程度差異很大,如果是拐騙幼女、欺凌弱勢、強暴脅迫,警方積極查緝,不但大快人心,也有助提高治安滿意度,但如果只是釣魚式辦到一些憨面、楞頭青,就未免太不符合比例原則了。
林松青(台北市/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