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這種罪過會一輩子不安。新聞記者的筆,利如刀鋒,稍有不慎就會「致人於死地」,這可不是危言聳聽。
台灣最早的毀容案,應是發生在彰化,由於當事人身分特殊,發生毀容案的新聞相當轟動,記者報導內容相當詳盡,連用什麼化學藥品都寫得清清楚楚,結果後人「照學」,以後接連發生類似案子;轟動一時的張昌年分屍案,記者也巨細無遺的描述,之後也發生類似案子;自殺事件不斷發生,記者清楚的寫出用什麼方式自殺,結果不少人依樣畫葫蘆,照著做。
白曉燕被綁架案,陳進興勒索巨額贖金,新聞發展各家媒體相當重視,派出大隊人馬日夜守候在被害人家附近,深怕漏新聞。照不成文的約定,人質未救出前,消息不見報,這點似乎都「遵守」。但是,辦案人員到那裡,記者就追到那裡。大陣勢出動,一如通報歹徒,歹徒看情勢不對殺了人質。白曉燕的死,媒體多少要負點責任。
金融消息的敏感度,不亞於綁架案。例如一家銀行發生弊案,媒體加以報導,小小案件因記者的擴大報導,可能演變成擠兌,嚴重時會整垮這家銀行。一名記者就曾擴大報導東部一家農會新聞,被告上法院,結果報社賠了三千多萬(當時公務員月薪只一千多元),可見事態之嚴重。
當然,命案的發生,不是記者唆使,但是記者難道不是「教」他們如何犯案?這正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也因媒體的影響力大,一件新聞的報導,它不一定能讓人升官,但負面新聞,可能讓人一輩子翻不了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