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科技發達之賜,現代的竊聽器,精密的程度真是無遠弗界,只要被安裝上,遠在數百公尺甚至數公里外,都能聽得一清二楚。這種科技,如果用於採訪工作,更是「獨家」連連,就因涉及隱私,竊聽還是違法。
現在跑法院、檢查署新聞,根本不是「跑」,重大案件的偵辦,法院、檢查署的發言人,能說的都說,不能說的就由記者各憑本事「挖」。不過,肯挖新聞的記者如鳳毛麟角,因此司法新聞都是大同小異,也不用竊聽。
五○年代,記者跑司法新聞,可苦了,法院還可旁聽,檢察官辦案則是偵查不公開,記者進不去,檢察官口風又緊,重要案件常是晚間開偵查庭,要打聽消息,也只好「竊聽」了。
看倌別以為「竊聽」工具是最先進的,那個時代尚屬戒嚴時期,「竊聽」已屬非法,擁有「竊聽器」,保證讓你吃牢飯,要不祖宗八代都要被調查。
所以,與其說「竊聽」,不如說是「偷聽」。記者就利用地形地物,耳朵貼在偵查庭通外的排氣孔「聽」。冬天要飽受風霜之苦,夏天就得被蚊蟲叮咬。爬在地上一兩小時下來,兩腿發麻,站都站不起來,那種生活真不是人幹的。
不過,若是獨家,什麼苦都忘了。記者的傻勁,真是傻得可以。
現在,有勞基法保障,要記者守夜,要恩威並重,還得給獎金,不然動不動就搬出「人權」、「勞基法」壓長官,讓主管哭笑不得。大嘆時代不同又能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