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公設財團法人 成為化外之民

文進勇(台中市/前國會助理)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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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財團法人外貿協會,日前以密件通知所屬單位,要求主管發動員工捐款,雖未說明捐款對象,附件中卻明示募款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抵稅,顯然是政治獻金。

外貿協會董事長許志仁扁系色彩濃厚,不久前曾要求工作人員,必須配合民進黨發動的入聯公投,要求幕僚每日追蹤統計。外貿協會主事者揣摩上意迎合政治正確,從事政治活動,棄服務廠商本務不顧,顯然是本末倒置。

外貿協會表面上雖是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當初是由經濟部結合主要產業的工會、協會捐助成立,這類「公設財團法人」在台灣相當常見,這類表面上雖是民間組織,設置管理準用法令與一般財團法人無異,然而實際上卻是政府主管機關的「白手套」。

這些公設財團法人受政府委託,或法律授權執行公權力,甚至擁有準司法與準立法權,而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而這些公設財團法人的工作人員,實際上宜視為「準公務員」。

當初設立這類公設財團法人,是為處理政府無法或不方便以公權力介入的事物,為規避法令限制的權宜之計,因此在業務監督、組織編制、人事晉用與財務管理上,大都並不適用政府公務機關法令拘束。

也因為如此,在實務運作上出現弊端,譬如在資金上,不免成為主管機關執行業務時,因便宜行事動用的私房錢與「小金庫」;由於人事晉用不受人事法令拘束,所以經營管理階層,不免淪為安插退休高官甚至政治酬庸之處;在法制定位屬性上,出現為學者所詬病的「公法遁入私法」,淪為規避立法監督死角。

民進黨在野時,曾以落實行政中立批評這類的公設財團法人,然而執政後不僅有樣學樣,而且變本加厲,把經營管理人事當成選舉論功行賞的政治酬庸,形成外行領導內行,及輪流坐莊,因而行政院研考會起草的「行政法人法」草案,始終遭媒體與在野黨質疑,經歷兩屆立委無法完成立法三讀,行政中立法草案亦然,以至於難以用法律嚴格約束公設財團法人經營管理階層公器私用。

因此,建議二月一日開議的新國會,應將「行政法人法草案」與「行政中立法草案」排入議程優先審議法案,更該將公營企業暨金融行庫經營管理決策階層、行政法人,與政府捐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設財團法人機構,列入準用行政中立法令規範約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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