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當選無效」官司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定讞,各界對判決結果意見分歧,但可確定的是,這個判例勢必影響往後台灣各項選舉生態。
選舉是要「選賢與能」,候選人必須要透過政見發表、參與辯論等,讓選民有判斷的依據,不過,在現實中卻不是這麼一回事,台灣的選舉無非是造謠、耳語、抹黑、綁樁、動員群眾等招數,已從過去被民眾揶揄的「選舉無步數,用錢買就有」,到了更惡質的「選舉無師父,一切靠奧步」。
在這樣的選風下,所有政見當然只是聊備一格,而且選舉結果還需要司法判決,或者讓候選人喊出「司法還我清白」,這更戕害了「民主」,尤其在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判決後,法官雖認為陳菊陣營作法「可議」,但缺乏「強暴、脅迫」條件,不足以影響選舉,這也顯示透過法律途徑,非但沒有解決選風敗壞,反而又開啟了一道新的負面競選巧門。
從這個判決也意味著「法律不再是道德的最底限」,如果立法無法先期「端正風氣」,只能在社會輿情反映後,才被動的「立法明文規範」,那麼在修法前,難道要縱容政客玩法、弄法嗎?看來「選賢與能」無疑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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