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透明組織」最近提出「司法敗壞」程度的調查報告,台灣民眾覺得本國屬「司法敗壞」的比例高達六成五,排名落在六十二個受訪國中最差的三分之一「後段班」。
在這項調查的項目中,特別強調「賄賂」與「政治力干預」兩項,前者就是民間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順口溜,但在大力整肅並處以重刑後,情形已有大幅改善,不過「政治力干預」卻有增加的趨勢,新聞局長要求所有法官公布自己的政黨屬性,甚至連總統都公然說出「司法官八成以上是藍色」,及其他傷害司法威信、危害司法公正的談話,讓民眾對政治力干預司法判決的亂象十分反感。
司法本應獨立於政治之外,不論是檢察官偵查和起訴過程,及法官的審判空間,都應該絕對恪遵法律規定「依法行政」,就犯罪事實的認定,更該有嚴格與一致的客觀標準,但單就鬧得滿城風雨的「首長特別費案」為例,不但南北檢察署的檢察官見解不一,甚至同一位檢察官對承辦不同政治人物的「首長特別費案」時,判斷及認定案標準竟大為迥異,就算民眾相信檢察官的風骨和清廉,也難免會質疑這種標準不一的辦案模式與自由心證,是在有特定政治立場,甚至政治力干預下所作成。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在司法訴訟程序上所扮演的角色,較法官來得積極主動得多。簡單的說,檢察官握有發動國家刑事偵查程序與否的權力,復有篩選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的職責,如果辦案標準不一,不但無法為「司法獨立」加分,反而會引發許多不必要的揣測,戕害司法形象。
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司法改革的重心應當放在檢方,法務部應加強稽核各地方檢察署,統一法律見解,不宜再出現「辦案標準不一,立場搖擺不定」的情形,唯有如此,才能把干預司法的黑手徹底逐出,重建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