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講座教授)
生態中心環境倫理的主要學說
在上周的專欄文章中,簡要地介紹了人類社會有關自然生態與環境倫理觀念之變化與演進,從過去的「人類中心主義」演進到現在的「生命中心倫理」,再邁向未來的「生態中心倫理」。然後也簡要介紹了這三種環境生態觀點的主要內涵,以及生命中心環境倫理的幾位代表性人物。
接著我們來了解一下「生態中心環境倫理」的幾項主要學說,以下簡要地介紹在這個領域具有代表性的三位學者及其理論內涵,分別是(1)美國生態學家奧爾多.李奧波德(Aldo Leopold, 1887~1948)的「大地倫理學」(Land Ethics),(2)挪威哲學家阿恩.內斯(Arne Naess, 1912~2009)的「深層生態學」(Deep Ecology),(3)美國哲學家霍姆斯.羅斯頓三世(Holmes Rolston III, 1932~)的「生態環境倫理學」(Eco-environmental Ethics)。
李奧波德的「大地倫理學」
李奧波德的「大地倫理學」之主要內涵,簡介如下:
一、大地倫理學的核心思想,源自於生態學之「群落(community)」概念,所有倫理關係皆是基於一個前提:個體是各個相互依存之群落的成員,而「大地倫理」僅是擴大群落的範圍,不僅包括人類和動植物等生物,還包括岩石、土壤、水等等,合稱「大地」,人類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員而已。
二、大地倫理的中心思想:
(1)自然環境中的其他物種生命也都有其健康生存的權力,所以人類必須與其他生物共存與分享。
(2)因為人類的智慧與能力特殊,所以在享用或改變自然環境時,有責任與義務考慮到整個生物群落的共同福祉。
三、大地倫理的內容:
(1)大地倫理延伸的順序:將群落(社區)的範圍從人類自身向外擴大,包含動物、植物、土壤、水等等。
(2)群落(社區)的概念:擴大群落(社區)的範圍,改變人類的角色與地位,從「大地的征服者」轉換為「大地群落(社區)的成員與公民」。
(3)生態良知:自工業革命以來,土地使用的環境倫理已經被經濟利己所控制,如果人類無法從內在價值觀開始作改變,環境倫理觀的改變是無法達成的,也因此地球環境惡化的情況也無法真正改善。
內斯的「深層生態學」
內斯的「深層生態學」之主要內涵,簡介如下:
一、深層生態學認為:人類正如同其他生物一樣存在於複雜的「互動網」之中,並且有相互依存的關係。
二、深層生態學認為:如果我們要為所有物種保護環境,我們就必須改變我們人類在自然界地位的信念與態度,承認自然界的生物以及生態系皆具有其內在價值,獨立於人類的工具性價值之外。
三、人類只是生物之一,各種生物都擁有其生存權和環境權,人類沒有權力屠殺其他任何生物,亦無權力破壞大地的環境、水、空氣、土地……等等。
四、在自然界中,人類與其他生物是同等價值的,雖然物種之間的競爭是世間常態,也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人類使用藥物以消滅蚊蠅和細菌就是一種自然的競爭,但並不是說人類可以超越自然而統治萬物。然而,人類仗著進步的科技,往往導致生態系的嚴重破壞,侵害其他生物存在的權利。
五、人類的生存必須依賴自然界眾多生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如果消滅了其他物種或摧毀了生態系,人類本身的生存亦將失去保障。例如:萬一消滅了蜜蜂和蝴蝶,人類本身亦將面臨生存的挑戰與滅絕的危機。因此,人類必須學習謙遜,並且尊重大自然,認知自己也只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而已,絕非超越自然界的主宰。
羅斯頓的「生態環境倫理學」
羅斯頓的「生態環境倫理學」之主要內涵,簡介如下:
一、人類面對生態環境的行為,必須有一套「適當的方式」來對待與因應環境及自然界所給予我們的一切,而這一套「適當的方式」就是「順從自然」。
二、順從自然:所謂「順從自然」,即是遵循自然律,遵循事、物運行與變化的自然法則,此亦是愛默生對環境倫理的主張。事物法則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學等規則與自然定律。
三、順從自然的方式,有「絕對的順從」與「相對的順從」二種:
(1)絕對的順從自然,即是人類遵循一切事物的自然過程。
(2)相對的順從自然,則是人類可以選擇一方面服從自然力量的途徑,而一方面改變或調整事物變化的過程。
(3)例如:船隻隨風漂流是順從自然,但人類可以張帆,改變及調整船隻航行的方向。前者即是絕對的順從自然,後者則是相對的順從自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