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中風成為植物人,經醫師告知復原無望,訴請離婚,彰化地院爰引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七款「不治之惡疾」,判決准予離婚,消息一出,引起法界人士討論,一般認為,實務上以中風癱瘓符合「不治之惡疾」判決離婚,確屬罕見。
依過去數十年累積的法院判例和實務見解,除了以目前醫學水準還無法醫治的AIDS外,包括單純的不孕症、雙目失明、得以醫治的性病、手腳四肢殘廢,均不得謂「不治之惡疾」;而且,每天面對實務判決的民事庭法官,多半認為,「不治之惡疾」定義應該十分嚴謹,不宜動輒引用該項條款,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畢竟夫妻本應同甘共苦,過度浮濫擴張解釋「不治之惡疾」,維繫社會安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可能將受到嚴峻考驗。
民法之所以規定判決離婚的要件,目的在於彌補兩願離婚的不足,前提是夫妻雙方主觀上已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客觀上也確實難以維繫婚姻,而且夫妻其中一方可能失去意識、行蹤不明或拒絕分開,他方至少還可向法院請求結束法定婚姻關係。
但是,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謙抑思想」,動輒以法律途徑解決紛爭或困擾,而忽略人性中最基本的互諒和包容,的確相當不宜。
隨著社會環境變化,未來類似的案件勢必會增加,呼籲法界正視此一問題,以「空白刑罰」的精神,視當時的醫學與社會情況,另以明文條列「不治之惡疾」的項目,一來可以每年檢討修正,二來也可避免因法官個人見解不同所產生的爭議。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彰化市一對結髮二十年的夫妻,因妻子三年前中風成為植物人,丈夫以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為由,訴請離婚獲准。
筆者認為,雖然丈夫提出最低一百萬元信託基金,負擔妻子後續生活及醫護費,但這種判決太現實、殘酷,夫妻結合或離婚不能以金錢來衡量,而且多數法官也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及癌症等,都不算是「不治之惡疾」。
夫妻乃同林鳥,不該因一方重病就離棄獨飛,應以同患難精神與心態共度難關,才合乎倫常、情義及價值。
如果動輒就利用法律條文訴求離婚,而且法官判准,此例一開,恐怕難保不會有樣學樣,將會嚴重衝擊婚姻制度,影響家庭、家族系統及社會健全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