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無前例 翁啟惠案 監院第三度提調查報告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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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二○一七年因浩鼎案被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處分,翁啟惠提再審也遭駁回,在司法部分,翁啟惠被控貪汙罪已獲無罪確定。據悉,翁對於曾被彈劾一事無法接受;經其陳情,監察院司獄委員會十日通過由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所提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於公懲會當初判決基礎事實已有變動,為求毋枉毋縱,有再深入調查必要。

這已是監院對於翁啟惠案第三度提出調查報告,第二版調查報告是由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出,旨在說明,翁啟惠雖法院宣判無罪,但以對名譽造成嚴重損害,要求法務部針對檢方濫訴檢討改進。

過去監院曾針對高雄氣爆案二度提出調查報告,但分別是針對「氣爆案本身」與「後續善款運用」兩個層次;如該案,同一案件有三版調查報告,並無前例。

主查監委蔡崇義受訪時表示,該調查報告僅把案子持平檢視,呈現過去所發生事實,並無啟動新進展調查,亦無否定監院過去彈劾情事;後續是否向公懲會再提再審,是翁啟惠權利,監院不會提出再審。

由於「一案三查」是極罕見情況,除引發前監委質疑有政治動機,監院內部並非皆無異議。據悉,司獄委員會開會當天,法律背景監委紛紛提出質疑。一位監委表示,依照監院規定,當事人對調查報告有異議,可提覆查要求,但被糾正、彈劾者不在此限,翁啟惠當初被監院彈劾通過,是不符合提出覆查要求的,既然不是覆查,就不該再以調查報告形式進行「一事二查」。

另有監委質疑,為何當事人提出陳情,監院就要照單全收,替翁啟惠再提調查報告,主張調查報告應退回。監委王美玉也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翁啟惠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實有可議之處;利益迴避部分,翁啟惠違反的是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非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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