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零檢出 政院攔阻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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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萊豬明年一月開放進口,多個縣市修改食安自治條例增訂罰則,規定必須零檢出,即使符合中央標準也要罰。近日各縣市都收到行政院公文,指零檢出罰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要求速在明年一月一日前檢討修正,引起縣市長反彈。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昨解釋,目前有相關縣市自治條例定有豬肉及其他相關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有牴觸中央法規的疑慮,因此政院及衛福部於二十六日函請幾個直轄市、縣市陳述意見,於一個月內回覆說明,並非發函要求「修改」自治條例。政院待收到各縣市說明後,會再行後續處理的討論。

台北市長柯文哲說,中央要先說清楚如何檢驗進口豬肉的瘦肉精容許量,而不是要求地方政府在不對等資訊下,修改相關條例。嘉義市長黃敏惠表示,希望中央多考慮、捍衛國人健康,幫民眾守護食品安全。台南市長黃偉哲認為,中央也要尊重台南的民意,雖然台南市是綠營執政縣市,但也不一定會照中央要求去做。

各縣市中,台中市情況最特別,早在二○一七年前市長林佳龍任內就訂出有罰則的食安條例,一旦檢出瘦肉精即罰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是全國唯一,其他縣市均無訂明確罰則。

中市府昨收到行政院來函,要求修改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讓瘦肉精「可以檢出」。理由是與中央法令牴觸,法規有疑慮,要市府在一個月內回覆。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市府站在保護市民健康立場,有權制訂比中央更嚴格的規定,食安自治條例是經議會三讀通過,要修訂也要再經議會討論,中央只給一個月時間,時程上不可能完成。

立場不變

地方未規畫檢討

全國目前有十二個縣市制訂食安自治條例,據了解,昨天行政院的函文先給有制訂食安條例的直轄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均有收到。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依食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原則是規定:「國內外的肉品、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唯有在中央訂定安全容許標準時才例外開放。

因此,中市府考量風俗民情及飲食習慣,單就「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以自治條例規定不得檢出瘦肉精,屬大法官所稱因地制宜的合理規範,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無牴觸中央法令的問題。

南投縣府表示,「南投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縣務會議通過後,目前正送議會本會期審議中,縣府依然堅持零檢出的立場不變,如報中央核備與中央法令牴觸時,再視中央來函理由再回報。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站在保護民眾立場,沒有規畫修正自治條例,中央新法實施後,縣市自治條例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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