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日昨公布「二○○六年家庭收支調查」,顯示家庭年收入最高的約為一百八十九萬元,收入增加百分之一點七,最低的約為二十五萬元,收入增加百分之一點六,兩者的原始差距高達七點四五倍,是二○○三年以來最大,不過,透過移轉與福利支出的「所得重分配」機制調整後,差距則降為六點零一倍,為六年來新低。
無論所得差距倍數是怎麼計算,必須正視的是貧富差距可能隱含累積性、滾動性及多重性的發展後果,因此要深究差距形成原因、事實及結構所造成的影響。
首先,低所得家庭收入增加的原因有二,一為老農、低收入津貼,及災害急難救助、各項社會保險補助等,藉由租稅及挹注兩千五百億元的福利支出後,雖有馬上增加經濟弱勢家庭收入的效果,不過,一體適用的發放原則,及較低金額的給付原則,充其量只是上移收入最低標線,修飾、美化貧富差距數字,無助貧窮問題的解套。
二是因工作機會增多,得以就業,這雖讓勞動階級所得略有提高,但這些工作性質是屬不穩定型態,還是隨時會陷入經濟窘境。
因此,這兩項原因都有發展的限制,而且在對比之下,更凸顯偏重財產所得、營業所得、移轉所得,而非是薪資所得的富者,財富劇增的程度。
其次,看待貧富差距的倍數,還是要回到生活的真實運作。最高所得家庭與最低所得,雖然原始收入均有增加,但增加幅度及增加後的實質效益,卻是截然不同,就物價水準和生活型態而言,中低收入抑或一般家庭,捉襟見肘甚至寅吃卯糧的情形,已屢見不鮮,而產生中低收入的「舊貧」、接近標準的「近貧」,及深感所得不穩定和經濟不安全的「新貧」等現象,這可能使台灣的M型社會,從高狹峰朝向低闊峰分布。
因此,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已是事實,強化了「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不可逆轉性,特別是貧富差距隱含的構造影響,使富裕與貧困成為「世襲」,可能讓相對剝奪感,成為對立的衝突引爆點,因為台灣近十多年來中、低所得的八成人口,平均所得占社會總所得的比例不斷下降,已預伏了發生脫序與迷亂現象的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