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何其多 何須獨鍾相片

鹿鳴(高雄市/教育工作者)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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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颱風、豪雨不僅農作物遭殃,國道高速公路亦慘遭蹂躪,路面暗藏「地雷」,短短一公里竟出現三十餘處坑洞,用路人閃避不及,發生爆胎、追撞,申請國賠,高公局卻以「照片為憑」,僵化作風,令人大開眼界。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用路人絕對有權利申請國賠,只要備妥「損害證據」,即可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且「損害證據」何其多,舉凡交通事故報告表、報案證明,甚至是員警現場鑑定記錄等,只要能證明「坑洞」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即可,何須獨鍾相片?

倘若相片真是「缺一不可」,國道交警有的是交安管制設備,高公局可請他們沿路拍照「地雷」,並記錄公里數,再比對用路人緊急電話發話地點及拖吊車起始處,立見分曉。

不此之圖,反而要求當事人再尋跡拍照,不僅危險,更是擾民,難道高公局是要車主知難而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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