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 契撤期延長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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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討論已久的《保險法》修法,可望於下月開議的立法院新會期審議。《保險法》是在一九三七年通過實施,多數條文超過八十年未變動過,有些法條甚至已跟不上時代,今年將全面進行大翻修,程度可說是史上最大。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共十三條、增訂五條、刪除兩條,包含保險利益、團體保險、複保險、契約撤銷權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說,《保險法》曾大幅修正,當時增訂資本適足率(RBC)、內控制度等,但這次修法較不同,把現行實務上做法提升至法律層面,以學界角度來說,贊成這次修法方向。

綜觀這次《保險法》翻修,與民眾最有關的是將契約撤銷期延長。目前保險實務上,保戶擁有「三天保單審閱期加十天撤銷期」的投保反悔時間,但若業務員未告知審閱期、保戶也不知情,立即簽約形同保戶放棄保單審閱期,常引起爭議。

這次修法草案刪除三天保單審閱期,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十四天,解決三天審閱期的爭議,保戶直接擁有十四天的保單反悔期,比起現行的契撤期要長。

保險利益範圍擴大

彭金隆說,三天審閱期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都要有審閱期,後來適用於保險契約;一九八六年台灣開放外商保險公司,有外商公司把國外行之有年的十天契撤期引入,主管機關認同這個做法,因此訂在示範條款,但從未明文立法,契約撤銷期再加上消保法的審閱期,實務上太繁雜,結合一起對消費者較好。

修法草案也增訂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當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時,過去常發生要保人不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病史,發生帶病投保爭議。修法後規範被保險人也有健康告知義務,被保險人也要在投保時,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體況、病史。

另外,現行《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的定義,僅規定要保人對「家屬」有保險利益,保單才成立,但若子女成家遷出戶籍或沒有同住,產生是否具保險利益的爭議。草案中修正,新增要保人對「配偶」、「直系血親」有保險利益,擴大保險利益的範圍,解決子女外出工作或結婚離家,影響保險效力的爭議。

且現行《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定義,與團體保險牴觸,企業作為要保人幫員工投保,但企業與員工兩者沒有保險利益,現行《保險法》中也未規範團保,雖目前實務上許多企業仍幫員工投保團險,但沒有法源依據下,員工可主張此保單無效。這次修法草案將團保排除保險利益,有法源依據,企業幫員工保團險有「正當」性,但規範除死亡給付外,團保的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就怕發生企業自行改掉受益人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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