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核子事故 最重可判無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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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最高可罰一百萬元;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台灣民眾目前對於核災核子事故仍有高度恐懼」,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有予以處罰的必要。

謝曉星指出,在處分條件上,有關核子事故相關假訊息的散播必須符合「故意」、「不實」、「造成危害」等三要件,才會進行處分;且因涉及刑罰,其違法事由的成立與否,是交由法院認定。

通過的行政院版本為,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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