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電信、網路、廣電三大領域,關係國家未來媒體、科技與民主政治發展的《國家通訊傳播組織法(NCC)》,於歷經立法院兩次議事抗爭、肢體衝突和各界議論批評之後,終於通過三讀。
對於為各界關心的該法第十四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十三人的產生方式,依表決通過的國親版本,係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十五人,行政院提名三人,再經政黨比例組織十一人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審查委員會」,按舉辦公開的聽證會,以記名投票方式,依第一階段委員五分之三同意,第二階段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兩階段投票產生。
前述名單產生後,交由行政院長於七日內依審查會同意的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委員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三人應分屬不同政黨推薦人選,其中行政院長推薦的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謹守利益迴避之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的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傳播通訊事業或團體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於當前國內政黨對立、意識型態與統獨意識分明的生態之下,立法院能找出一條突破的途徑,通過此一舉世罕見,具有特別歷史與政治意義的法律,值得國人注意。
也因此我們懇切盼望,國家領導人、政府、民意機構、民間組織、學術部門與通訊媒體業界,能尊重這個被稱為「媒體發展新里程碑」的法律,俾其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對民主政治、新聞自由、資訊傳播、科技發展與人民福祉,做出偉大貢獻。為能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順利產生並成功運作,謹表示以下的期望。
一、考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法過程之所以波譎雲詭,乃由於政治力介入媒體運作,媒體與政府之間互信喪失,政黨間也只有權謀沒有信賴的緣故。因此在這個有類恐怖平衡的政黨比例制下產生的機構,只有期望其組織成員能秉持正義、合理的原則,超然於意識對立、政黨利益之外,切勿陷入政治鬥爭泥淖。
二、由於所通過的法律,其主要精神在於互相牽制;我們認為任何政黨都應體會民意走向,對政黨所推薦的人選,無論其為審查委員,還是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都會面臨民意的檢驗。所以即使只為了政黨的利益也不可捨棄專業、品格與公信力而就政黨傾向來推薦人選;這兩張名單上人選的品質將會決定未來政黨命運。
三、許多人以為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成立是取代新聞局,事實上其主管的範疇較新聞廣闊、重要、專業;除了廣播、電視外,還有電信、資訊市場,數位工程等繼續發展的新領域。其人選資格只考慮政治立場而是不能勝任的,必須以公正、效率、創
新和品格才能為國家開拓並奠定自由發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