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有關勞保、健保保費補助款的爭議,最近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使得台北市政府未來除須補繳勞健保補助款約五百餘億元之外,每年也將增加勞健保補助款支出約六十五億元;同為直轄市的高雄市,同樣受到影響。
勞、健保保費補助款的爭議,其實源自於該等社會保險究竟是否需要地方政府承擔部分財務責任。因為根據勞保條例或是健保法,這些社會保險政策都是「中央立法,中央執行」事項,依據憲法或是地方制度法,屬於中央政府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其財務責任本來就應該全歸中央政府承擔;尤其「全民健保」納保對象涵蓋全民,更是不折不扣的全國性公共財或服務,和地方政府無關。當初立法院在審議健保法草案時,逕行決定「由政府負擔的勞工健保保費補助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負擔一半」,殊有未當,更違背憲法有關政府職能劃分的精神。
後來健保局在計算地方政府負擔的健保保費補助款時,也片面決定以勞工「投保單位」(也就是總公司所在地)為準,於是造成許多戶籍並未設在北、高兩市的勞工的健保保費補助款,也歸由北、高兩市政府承擔的問題。例如,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原工總數三萬餘人,實際在北市提供勞務者僅有五千餘人而已,但因總公司設在台北市,於是全部員工的保費補助款全部都由北市承擔,顯然極不合理。
也因此,台北市政府一直主張依「勞工設籍地」作為應承擔財務責任範圍的標準。事實上,大法官釋憲做成的第五五○號解釋,也確立了「直轄市的勞健保保費補助款應以照顧轄區居民為限」的法理原則,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也曾於前年判決北市府勝訴,確認「北市僅需負擔轄區內居民之健保保費補助費」,但所稱「轄區內居民」應由兩造協商。卻因健保局提出再審之訴,意外地又改判北市府敗訴。
從最近的判決理由來看,其說法頗有爭議,尤其將勞健保的保費補助款誤以為是「社會保險」的問題,殊不知這些根本是「財政收支劃分」的問題。例如,所謂的「營利事業為投保單位,選擇較穩定的營利事業投保單位易於計算,行政上經濟效益較佳」,純粹居於健保的便宜考量,而未顧及政府行政事務和財務責任的對等關係。甚至還指出設籍在直轄市者為「直轄市民」,而非「直轄居民」,「尚不能依此認定五五○號解釋所稱「居民」應以設籍為限,又說「五五○號解釋並未表示以「設籍於行政轄區內之居民」為限,且未對「居民」一詞給予明確定義,不但顯示對於大法官解釋之不夠尊重,而且若以健保局的投保單位為標準,豈不背離大法官解釋的「居民」真義更遠?
因此,我們呼籲北、高兩市政府應該繼續循釋憲或上訴程序爭取權益,也建議立法院刪除強迫地方政府分攤健保補助款的不合理設計,行政法院也應多聽取財經學者的專業意見,在符合憲政和財政收支劃分精神的前提下,徹底解決此一爭議多年的制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