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ETC抓超速,有利無弊〉一文,心裡有感。交通部計畫在國道實施以ETC「區間平均速率」抓超速,引起正反兩面爭議,有百分之七十五反對,希望交通部審慎考慮。
有鑑於高速公路執法曾造成多名員警傷亡,交通部以科技替代人力,借用ETC遏止超速違規,可減少員警執勤的危險,達到警惕駕駛人的效果,是很有效的方式,個人也表示認同,畢竟生命無價。
問題是,交通部當初設置ETC時,說過不會將資料當作執法手段,並保證不會用來抓超速違規。如今交通部自違承諾,雖說是善用科技執法,但如何解釋最初的說詞,必須向民眾說清楚。
況且ETC是民間企業,目的在實踐企業承諾和民眾安全,用在執行公權力是否合法,或具有法律拘束力,頗令人質疑。
另一值得考慮的是,一旦「區間平均速率」全面實施,駕駛人擔心超速受罰,必須計算區段距離和時間,無法專心開車,甚至故意減速造成塞車,對行車通暢和安全恐造成反效果。
科技帶來便利也有盲點,ETC成為執法工具,容易有個資外洩的疑慮,就像「全民公敵」一樣無所遁形,只要抓違規就會洩漏隱私,這和個資法是否抵觸,政府必須釋疑,才能獲得民眾支持。
林立德(新北市/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