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實施後,不少人看中長照商機,希望投入,衛福部預告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等六草案,明訂遊戲規則,未來長照住宿機構若合併運作,最多只能開設十家、床數不超過兩千床;但鼓勵業者在長照資源不足區設點,可不受前述限制。新制最快七月底公告上路。
台灣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來自醫療業、保險業及建築業等資金,想投入長照市場。衛福部一月公布長照機構法人條例後,再召集專家學者研商細節與執行規定,昨天發布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合併許可辦法草案、設立長照機構之相關限制等六草案。
衛福部長照司籌備辦公室專門委員周道君指出,長照機構法人只要提供住宿服務,家數以十家為限,床數不得超過二千床;為保障住民,由中央監督的機構法人,其財產規模不得低於三千萬元,由地方政府監督者則不能低於一千萬元。
不過,為鼓勵業者在離島、原住民族地區等長照資源不足區設立住宿機構,就不在家數及床數限制內,也能調降百分之五十的財產規模幅度。
此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億元以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衛福部將指派公正人士作為公益監察人,公益監察人來自產官學界專家,派任時間四年、最長二任,其開會相關費用均由政府支出,避免出現「門神」等不公正問題。
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林金立說,限制長照住宿機構的家數及床數,可避免以營利為導向的「企業巨獸」壟斷市場。但真正讓業者願意在資源不足區設點,仍需補貼或獎勵。
另外,林金立認為,公益監察人派免門檻為一億元,有些過低,建議拉高到至少二億元,未達門檻者改用會計師查證監督財務。林金立說,很多保險業者擬以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進場,而非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衛福部也應評估非公益性質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派任公益監察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