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高院合議庭裁判,以後員警若是開交通違規罰單,必須負「舉證責任」,引起各界熱烈討論,貴版有讀者投書指出,曾因搶快遇黃燈未停車,硬被員警以「闖紅燈」開罰單,雖然當場表示異議,員警卻不認同。
員警可「逕行舉發」,確實有時會和駕駛人不同的認知,筆者也曾騎機車時,同樣是黃燈尚未轉成紅燈而沒停車,就員警攔停,說是要以闖紅燈開罰,筆者據理力爭,員警雖然勉強同意,但還是堅持不能放行,最後只好吃下一張「未戴安全帽」罰單。
當時根本沒有讓時間倒轉機會,重播我沒有闖紅燈事實,所以心中還是不服。不知全台每年因類似的情況,警方仗著絕對的公權力,以比法官還要自由的心證方式,造成多少民眾被冤枉開罰?
筆者認為,高院法官是以法律角度出發,畢竟連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檢方,都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對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一般的警察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卻可以完全單憑肉眼和主觀意見判定駕駛人是否違規,民眾完全無從反駁,當然有可議之處。
筆者支持高院見解,警方不能以執行太麻煩,或以過去不必舉證為藉口,抗拒法治時代的公平原則。
筆者建議,警方不妨將取締闖紅燈、停紅線或違規回轉等,比照取締酒駕的「全程錄影」方式進行,雖然剛開始難免感覺繁瑣,但是就維護民眾權益,和警方公信力,及徹底解決類似爭端,都是非做不可的事。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