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為了提倡嬰兒喝母奶,及針對藝人代言產品的諸多缺失,決議孕婦及子女未滿一歲的公眾人物,不能擔任嬰兒奶粉代言人,剛生產的女藝人也不得在媽媽教室、公益活動及慢跑活動中代言嬰兒奶粉。
筆者認為,如此限制恐怕是「僅供參考」,最終的成功還是需要仰賴代言人之責任意識。
目前是重視行銷的時代,業者「在商言商」,利用高知名度人士替自己產品打通路,乃是是必要的廣告手段;而名人與藝人有外快可拿,何樂不為?因此欲求名人或藝文界人士不替產品代言,難矣!
但是無論名人或藝人,往往對所代言的產品不具備專業知能,卻因有高知名度,或為一般民眾所信賴,於是發生「移情作用」,民眾因相信他們,買進其代言產品,結果卻大失所望,豈不是破壞人際的信賴關係?
當然,筆者確信絕大多數的藝人及名人,沒有害人之心,是無辜的,但這是攸關民眾健康的重大事項,公眾人物絕對不容等閒視之,因為「代言」等同於「保證」,藉由別人對個人的信賴,造成無辜者的損害,是屬一種權利濫用的行為,因此若對產品成分與功效,沒有著專業的理解,或是自己試用後效果十分良好,就應愛惜羽毛,不宜輕易代言。金石(台北市/教師)